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不宜接受学校教育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身体原因需要免学、缓学、休学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
六、申请材料
(一)审批表一式4份;
(二)村委(社区)或学校出具的意见(审批表);
(三)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户口薄(查原件、留复印件2份);
(四)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查原件、留复印件2份);
(五)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查原件、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无法确认申请人与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关系的,申请人应签写书面保证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详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办理地点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或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