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生由于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 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 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原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确需延长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提出延长休学书面申请。复学时,学校视其学力能力和其监护人及其个人意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确需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证明其休学原因消失(原来因伤病提出休学的,提前复学需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经原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复学到原年级原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予休学。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学校要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如动员无效,学校要做好记录,注销其学籍但保留其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