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南宁市第三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2020-09-18 录入: 作者:

南宁市第三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学校领导审核,由财务人员汇总形成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出中七项具体规定:
1.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现行公务接待费的要求执行。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另外制定。

3.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报(具体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单作为考察费用报销入账支出的附件

4.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之外,还必须附注简要的情况说明。
5.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
6.维修项目支出。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20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其中20万-200万工程类项目执行政府定点采购,资金审批按“南财采管[2011]24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20万以下工程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1万以上至20万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当委托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工程上限价,编审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成本。单位须将工程上限价审定材料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报市财政业务部门审核备案后,财政业务部门再在支付系统上进行项目资金审批。

为节约编审费用成本,单位可以将本年要实施的各项工程或维修子项目整合成一个总项目进行上限价编审(每个子项目上限价要独立分开),在具体实施每个子项目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子项目专项预算和上限价额度内,寻找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单独施工。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专用发票,且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和承建单位及中标采购单位必须一致。

7. 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对本单位各类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各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必须设立财产管理的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对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分清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控制债务和规范程序,学校因事业发展确需借债的,必须事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定期清理负债。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九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十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监制套印的各类票据;学校凭《票据购用证》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第五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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